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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农业装备学部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01-11 | 浏览次数:

江大校〔2018〕12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部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江苏大学农业装备学部项目经费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二条 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审批制度,各项目组结合项目的发展规划和任务实施的实际需要,按照“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开源节流,科学编制财务预算报告。
  第三条 预算确定支出科目,并阐明各项支出的用途和理由。预算方案需经学部学术委员会审核后执行。
  第四条 项目经费支出科目
  (一)人员支出。主要用于聘用研究人员、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引进校外海外高层次人才从事全职、兼职工作所需支付的薪酬、补贴、社会保险、工作贡献奖励等。
  (二)材料、试剂等耗材费。主要用于项目所消耗的实验材料、试剂等耗材的支出。
  (三)委托测试化验分析加工费。主要用于项目开展过程中需要委托校外单位(包括校内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测试化验分析加工等支出。
  (四)燃料费。主要用于项目大型仪器设备和试验装备等运行发生的燃料消耗等支出。
  (五)专家咨询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主要用于项目开展过程中因关键难题咨询需支付给临时聘请专家的咨询费用。国际合作交流费主要用于项目组成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临时工作费用。
  (六)知识产权事务费。主要用于项目所需要支付资料版权及文献检索费、专用软件开发或购买费、网络建设与维护费、专利申请费、专利维护费等。
  (七)日常运行经费。主要用于项目所需的办公设备及用品购置、国内差旅费、会议费、水电气、物业管理费等。
  (八)专用设备运行维护费。主要用于项目过程中为保障租用或购置的专用仪器设备持续正常运行所发生的维修和保养费用等。
  (九)绩效支出费。绩效支出用于项目成员承担的任务和做出的贡献。
  (十)条件保障引导经费。用于策划、运作、咨询等支出。
  第五条 项目经费实行团队负责人和领衔科学家负责制,按预算执行。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六条 项目经费可按不超过经费的10%设置条件保障引导经费。该经费须分初期、中期、后期三个阶段使用。由负责人提出使用计划,明确申请项目、主要内容及经费预算,报学部主任委员会审批,并报校财务处备案。条件保障引导经费由负责人自主支配,用于策划、运作、咨询等支出。团队应建立相应的台账。
  第七条 项目组最高可按项目经费20%的比例提取绩效奖励。项目绩效奖励根据团队考核情况进行发放,具体参照《江苏大学农业装备学部科研团队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江大校[2018]11号)中对团队考核的奖惩措施。
  绩效奖励划拨给团队,团队内部进行二次分配。团队成员如有异议,由学部学术委员会接收异议申请并组织协调。
  第八条 项目组必须按经费预算计划进度使用经费,项目验收后容许有不超过总经费的10%结余,在一年内支付应付未付的款项,其余经费上交学校。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九条 各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学部主任委员会根据规定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各项目组接受学校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农业装备学部负责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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