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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农业装备学部科研团队建设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1-15 | 浏览次数: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科研团队建设,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科研能力和科研水平,推动科研团队快速、持久、高效产出高质量科研成果,助力学校一流学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农业装备学部团队组成

第二条 学部以农业装备工程学院、电气信息工程学院、流体机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食品与生物工程学院、机械工程学院、汽车与交通工程学院、新农村发展研究院这些单位中与农业装备相关的团队作为主体;以能源研究院、计算机科学与通信工程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校内单位中与农业装备相关的教学、科研人才与团队作为重要支撑。

第三条 学部基于国家绿色农业发展战略和农业装备重大需求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团队,是学部队伍组成的重要新生力量。

第四条 校外柔性引进人才和兼职科研人员,现代农业装备与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的校外专家等人员,是学部的重要补充力量。

第三章 团队的运行管理

第五条 团队组建

(一)学部根据农业装备学科群建设内涵制定研究方向,拟定重大项目指南,主要面向校内发布。采用定向邀请与自由申请等方式组织申报,申报项目评审通过后以协议的形式确定团队。

鼓励青年才俊开展颠覆性前沿技术研究,其组建团队和项目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二)每个团队组建时,应明确项目的任务、考核指标、人员梯队构成、团队建设、标志性成果和实现路径。

第六条 团队管理

(一)项目实行团队负责人负责制,并建立“团队负责人+骨干+研究人员”架构。学部根据项目执行计划和层次审定团队骨干成员2-5人。负责人和骨干成员在项目研究期限内为学部专职科研人员。

(二)团队人员经学部主任委员会审定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备案,柔性进入农装学部建设队伍。进入学部后的各团队成员的人事关系、教学科研绩效和工作量计算仍在原学院。

(三)经审定的团队负责人、团队骨干在项目期限内享受学部津贴和学部绩效奖励。学部津贴按4-8万元/负责人/年、2万元/骨干/年的标准执行。学部绩效奖励分项目绩效奖励和成果奖励,项目绩效奖励按《江苏大学农业装备学部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江大校〔201812号)实行;成果奖励按《江苏大学农业装备学部成果奖励办法(试行)》(江大校〔201813号)执行。

(四)学部对团队实行目标管理制。学部与各团队负责人签订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的目标合约,着重考核团队的研发任务和标志性成果完成情况。学部根据团队或者项目情况给予团队人才项目与称号推荐申报、研究生招生等指标倾斜。

第七条 团队考核

(一)由校内人员组成的项目团队,在项目期内,其成员年度考核由团队自主进行,经学部审定后报团队成员所在单位备案,并由所在单位上报学校。

(二)学部对团队进行中期和期满考核,由学部学术委员会或委托校内外专家对团队项目进展与成效进行评估,给出等级和书面评估意见。中期考核等级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期满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三)考核的奖惩措施

1.中期考核的奖惩措施

项目绩效奖励平时发放绩效奖励的25%(按月平均发放)。中期考核合格再发放绩效奖励的另外25%。

对于中期考核基本合格的团队,岗位津贴项目绩效奖励按原标准的80%发放。团队下一年度享受的学部人才引进、人才称号申报、研究生招生等指标下20%。

对于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团队,终止项目研究,取消已的学部政策,按照“何来何归”原则回原单位。团队成员一年内不得作为负责人或骨干成员申报学部项目

2.期满考核的奖惩措施

项目期满,学部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结果优秀者,学部可与团队负责人商定新的研究任务,经学部学术委员会认定,启动新一轮项目。新一轮项目骨干成员由团队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经学部审定。验收结果合格者,团队负责人可组织团队参加学部新的项目竞标。验收基本合格,团队按照“何来何归”原则回原单位,团队负责人及其骨干成员两年内不得参加学部新的项目。验收不合格者,团队调整出学部团队负责人及其骨干成员不得参加学部新的项目。

第八条 校内协联人员奖励与管理

    学校教职工取得学部成果奖励办法认定成果的人员为学部协联人员。协联人员实行科研成果奖励,其成果经本人申请认定、学部审定后按照《江苏大学农业装备学部成果奖励办法(试行)》(江大校〔201813号)予以奖励。连续三年列成果榜前10名的协联成员,可牵头组建团队,申请学部的项目。

第四章 人才引进

第九条 学部高层次团队引进

学部根据国家绿色农业发展战略和农业装备重大需求引进专职研究团队,专职研究团队包括领衔科学家、学术领军人才、专职科研骨干、研究辅助人员。

(一)专职研究团队的引进条件

1.领衔科学家。根据学部确立的重大领域的突破需求,面向海内外引进领衔科学家。领衔科学家由符合学校金山学者引进条件的专家担任,负责领域突破的研究工作。领衔科学家按照《江苏大学“金山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江大校〔2016〕54号)和《江苏大学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江大校〔2011276号)办理审批手续。领衔科学家实行目标管理。

2.学术领军人才。学术领军人才由领衔科学家推荐、学部评审确定,每位领衔科学家在其承担的研究领域内推荐不超过3名学术领军人才。学术领军人才一般应由符合金山学者引进条件的专家担任,负责突破领域内某一方向的研究工作。符合学校金山学者引进条件,按照《江苏大学“金山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江大校〔2016〕54号办理审批手续;不符合学校金山学者引进条件、但符合学校引进人才条件的学术领军人才,按照《江苏大学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暂行办法(试行)》(江大校〔2016〕543号)和《江苏大学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江大校〔2011276号)办理审批手续。

3.专职科研骨干。专职科研骨干由学术领军人才推荐、领衔科学家认定、学部批准,每位学术领军人才最多可推荐2名专职科研骨干。专职科研骨干应符合某个领衔科学家研究团队的建设需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一般其学术成果应不低于本学部补充专职科研人员学术成果的平均水平。凡符合学校人才引进条件的,经学部推荐,由人事处按照相关文件精神为其办理进编审批手续;不符合学校人才引进条件的,经学部学术委员会推荐,由人事处按师资博士后管理。

4.研究辅助人员可由学部委托人事处为其办理劳务派遣手续。

(二)引进人员的待遇

1.领衔科学家负责统筹团队的学部绩效,根据其团队学术方向及其成员的贡献分配团队绩效。

2.领衔科学家待遇按学校引进人员待遇+学部团队负责人津贴+团队绩效。学术领军人才待遇按学校引进人员待遇+学部骨干津贴+团队绩效。专职科研骨干待遇按学校引进人员待遇+团队绩效。研究辅助人员可按贡献享受团队绩效。

(三)考核与管理

领衔科学家及符合学校金山学者引进条件的学术领军人才,根据《江苏大学“金山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江大校〔2016〕54号),由学校人事部门对其进行个人考核。同时,学部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对领衔科学家所在团队进行考核,考核分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验收考核。年度考核由团队自主进行,考核结果报学部审定后由学部上报学校。中期考核和验收考核学部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中期考核合格、基本合格的团队奖惩措施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第一点;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团队,领衔科学家、学术领军人员按相应职称的校内一般人员管理,其他进编科研人员进入学校岗位流转管理,研究辅助人员由团队自行解决。团队成员一年内不得作为负责人或骨干成员申报学部项目。验收考核的奖惩措施如下:考核结果为优秀,团队与学校、学部商定下一期研究领域及团队组成;考核结果为合格,团队解散,领衔科学家、学术领军人才可组织团队成员、校内人员参加学部项目的竞标;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领衔科学家、学术领军人员按相应职称的校内一般人员管理,三年内不得参加学部新的项目,其他进编科研人员进入学校岗位流转管理,研究辅助人员由团队自行解决。

第十条 各团队的人才引进

(一)学部所在团队引进人才的研究方向与团队方向紧密相关。引进后进入学部团队,引进三年之内必须在学部团队工作,引进人员的人事关系和教学科研绩效考核属团队所在学院。

(二)学部分别制定研究类和开发(工程)类人才引进条件,经学校师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三)引进人员提交申报材料,所在团队、学院审查并提出意见,学部召开部务会议,对申报者的基本条件、学术道德、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发展潜力等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投票表决后确定招收人员名单,报学校师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待遇同学校引进人才标准。

第十一条 柔性引进与兼职聘用

(一)学部利用协同创新中心平台,采取各种协作方式,邀请业界知名学者以兼职教授身份加入本学部团队,对其标有我校名称的高端学术成果,学部按《江苏大学农业装备学部成果奖励办法(试行)》(江大校〔201813号)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二)柔性人才指学部聘任的流动海内外学者。通过流动或双岗制,吸引海内外学者加入,以成果为导向,采取与用人方式相适应的灵活薪金制度调动其积极性,加强流动人员与学部团队的合作。学部聘任的柔性人才,业绩津贴对以江苏大学为第一、第二单位发表的科研成果进行奖励,奖励范围和标准参照《江苏大学农业装备学部成果奖励办法(试行)》(江大校〔201813号)

第十二条 机动组合

鼓励我校团队与业内知名企业、科研院所、高校联合申报国家级科研奖项。由我校牵头申报成功的国家奖项,学部给予团队、联合单位及个人特殊奖励,奖励额度视奖项级别经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三条 专职科研人员以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项目执行期内学校免除其教学工作量。具备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可根据需要指导研究生或承担少量研究生课程教学。

第十四条 学校授权学部制定在农业装备的重大(工程)项目、高水平论文、重大成果及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人才的高级职称评审办法,经学校批准后实施。由学校授权学部进行高级职称评审,学校审定。

第十五条 使用流动编制聘用的其他人员待遇由学部负责核发,其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等由学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农业装备学部负责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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