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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大学农业装备学部成果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11 | 浏览次数:

全校各单位:

  《江苏大学农业装备学部成果奖励办法(试行)》已经2017年12月8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大学
2018年1月10日


江苏大学农业装备学部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发学科发展活力和内生动力,快速壮大农业装备学科群队伍,建设具备内涵和持续竞争力的一流学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成果奖励原则和对象

  第二条 成果奖励原则
  (一)本奖励办法以农业工程学科特色和建设目标为依据,以学科评估指标为参考,在学校绩效奖励基础上,突出向重大成果倾斜;突出向农业工程学科薄弱环节、弱项指标的倾斜。
  (二)符合《江苏大学科研业绩考核与奖励办法》(江大校〔2016〕456号)的成果,由学校按照科研业绩奖励发放;符合《成果奖励标准一》和《成果奖励标准二》的成果,由学部在学校科研绩效奖励的基础再按照对应标准进行奖励。
  (三)学部认定的团队,其成果奖励到团队,由团队进行二次分配。团队成员如有异议,由学部学术委员会接收异议申请并组织协调。
其他人员的奖励,直接奖励到个人。
  (四)由2个以上团队共同产生的成果,成果奖励到第一完成团队,由团队按贡献比例在团队间进行切割划拨。
  (五)团队参与奖励的成果,由学部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定其学科相关性。
  第三条 成果奖励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部的团队、软性引进与兼职聘用、机动组合、农业装备协同创新中心协同单位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校内协联人员。
  (一)学部的团队人员及校内协联人员
  学部团队固定人员及校内协联人员的成果奖励,由学部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二)柔性引进、兼职聘用、机动组合人员
  在团队内进行联合研究期间的研究成果可同时署名江苏大学与原单位,其中以江苏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成果奖励按《江苏大学科研业绩考核与奖励办法》(江大校〔2016〕456号)及本办法所适用成果奖励标准的200%,由学部发放;其中以江苏大学为第二完成单位的,成果奖励按《江苏大学科研业绩考核与奖励办法》(江大校〔2016〕456号)及本办法所适用成果奖励标准的100%,由学部发放。
  (三)农业装备协同创新中心协同单位人员与管理人员
  为鼓励江苏省农业装备协同创新中心内各参与单位间的实质性协同,在科技奖、科研项目、平台申报中,对主动将学部各团队或成员纳入其科技奖、科研项目和平台申报并成功获批的,以江苏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的,成果奖励按《江苏大学科研业绩考核与奖励办法》(江大校〔2016〕456号)及本办法所适用成果奖励标准的200%,由学部发放;以江苏大学为第二承担单位的,成果奖励按《江苏大学科研业绩考核与奖励办法》(江大校〔2016〕456号)及本办法所适用成果奖励标准的100%,由学部发放。江苏大学为第三完成单位的,成果奖励按《江苏大学科研业绩考核与奖励办法》(江大校〔2016〕456号)及本办法所适用成果奖励标准的50%,由学部发放。协同创新中心管理人员按原标准发放。

第三章 成果奖励标准

  第四条 成果奖励标准如表1、表2所示。

表1:成果奖励标准一

成果类型 奖励(万元/项)
科技
          奖励
国家级 特等奖 150
一等奖 80
二等奖 20
省部级 一等奖 7.5
重大
          项目
国家级 国家重大项目 15
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国家基金重点项目 10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 5
其他科研奖励 标准同学校,由学校进行奖励

    注:同一内容,先后获得同类的不同级别成果者,就高给予成果奖励。

表2:成果奖励标准二

成果类型 奖励(万元/项)
创新团队 国家级 40
平台 国家级 重点实验室 50
工程中心 40
高水平论文 影响因子>10的学部认定期刊 6
ESI高被引(前1%) 4
ESI高被引(前3%) 2
学部认定的农业科学ESI论文 二区及以上0.8,其他0.3
EI(被引频次大于30的) 被引频次*0.01
专著 出版英文专著 2+万单词数*0.2
出版中文专著 2+万字数*0.1
专利 中国专利金奖 15

    注:同一内容,先后获得同类的不同级别成果者,就高给予成果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条  在学科建设中各项评估、验收中,农业工程学科优先使用参与过学部奖励的成果。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农业装备学部负责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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